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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5 10:56 稅務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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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負佔GNP比重約13%左右,也就是每收入100元,其中13元是用來繳稅的,13元只是平均值,一定有人繳的多,也有人少繳!
“稅捐是負擔 ,讓我們一點一滴的累積,讓負擔降到最低!"
要達到上述目標,要多接近稅務常識,對整體稅務環境及稅法基本觀念是不可缺少的,也不要聽信所謂的專家作不當的租稅規劃,透過虛偽的交易安排,無真實交易支撐,讓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所得,像黃任中遠東航空股權轉讓案被補稅加罰,使晚年留下陰霾!
最高行政法院稅務上訴案件高成長
最近國稅局基於稅收業績壓力,怠於查證或力有未殆-如境內外所得或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課稅事實不易查證,從嚴解釋稅法;或要求中小企業無法提出的內部控制流程的單據,否則以同業利潤核定,以致於稅務爭訟不斷,據統計,最高行政法院新收訴訟件數95較91年成長33.58%,其中所得稅佔總件數44.82%。
經常居住之事實如何認定
依照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若國內有住所且有經常居住事實即為中華民國居民(稅法稱居住者),非住民則要一年內住滿183天以上,才算中華民國居民。但國稅局人員往往對國內有住所的人,認定「經常居住事實」時,也常以住滿183天以上來認定。
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指出,【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屆滿183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惟經常居住之事實在稽徵機關認定上無一定的標準,鬆嚴不一,常成為徵納雙方爭執的焦點。
踏入國門要向戶政報到!
若您兩年未踏入國門,或持外國護照回來未到轄區戶政事務所報到,會被戶政單位除籍,如一年在境內未住滿183天以上,將被認定為非居住者,所得稅的稅收負擔將加重,例如國內利息收入將被扣繳20%,不能申報退稅,當股東有股利所得也要扣繳30%,無法享受兩稅合一退稅的好處
若派駐大陸或國外,只要配偶或子女在國內,仍可以居住者申報,享受低扣繳率(10%)及兩稅合一股利所得退稅。
設立營利事業好處多
若你本身非執行業務者(如建築師、會計師、助產士……等以技藝謀生者),也非受僱的情況,當與公司或個人合作提供勞務,則須辦營業登記,成立獨資企業或公司,這樣不但符合規定,也較節稅。
因為營利事業允許必要費用的扣除,一般?來,較個人所得的費用高出很多,且營利事業申報有採擴大書審率、查帳、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申報,較具彈性。
又因87年以後,兩稅合一制度的實施,營利事業尚可將已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併入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抵退稅。大抵而言,為促進經濟繁榮,獎勵投資,營利事業稅負遠低於個人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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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韻如 博士、會計師
- 智洋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 現任台灣省稅務研究會第六屆理事長
- 著『海峽兩岸所得稅制度比較研究』、『從離島免稅效應談國際避稅』、『對兩稅合一實務的評價』、『談暫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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