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08-09-02 14:02 就是老百姓,怎樣!
閱讀(322) 迴響(0)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長李述德上任後想盡辦法找錢,推動各部會、各機關加強活用國有公用財產,提高「短期」運用效益,例如停車場或空地,原本「無料」使用,日後都借給民眾停車、運動、休閒等,均須收取租金、門票,以增加國庫財源。
李述德表示,有些機關轄下有一些國有公用財產,但是荒蕪閑置,非常可惜,可以設法提高使用效益,例如,開放給民眾申請辦理停車場,建物的外牆可租給民間做廣告,或者借給地方政府利用,以解決「短期」無用的問題。至於中長期開發利用,仍回歸原主管機關管理、運用計畫。
國產局擬定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作業方案,呈報給行政院審查,待行政院核定後就展開作業。請中央主管機管督導所屬管理機關,提報經管的不動產,可提供短期利用空間運用計畫。
例如,教育部所屬的大學,其校園如果閒置,短期可出租給民眾停車,收取租金。又如,農委會、林務局、國防部的營區等,也可以如此辦理。
國產局已挑選人口較密集的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等八大都市,優先納入98年度辦理。
並由國產局召開執成效檢討會,協助處理,將辦理成果予以考評,成效良好者建議行政院給予適當獎勵。
但國產局也意識到各機關會有「誘因不足」、消極不肯作為的問題,國產局主祕陳文龍表示,因為各機關事先必須編列經費,才能辦理管理和維護,但其收到的錢,依照國產法第28條規定,卻都都解繳國庫,將造成各機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辦理的意願不高。
因此建議行政院,放寬解釋,提供利用或出租的收入,各機關可以先扣除其管理維護的成本費用,其最後的淨收益再解繳國庫,實務上比較可行。
至於,如果要讓各機關也能分到活化資產的好處,和國庫一起分到出租的收益,需要修改國產法。
引用:http://blog.ctjob.com.tw/lowestc/archive/2008/09/02/49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