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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20:06 異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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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提到,合約的基本精神就是『風險管理』,要防小人、防爭議、防對我方不利的特殊狀況。
其中防小人和防爭議的方法就是在合約中加上違約條款,不過,有違約條款還不夠,對於違約內容需盡量訂出具體罰則。
舉例而言,法律不是針對君子而是針對可能的罪犯訂定的,如果我們的刑法上寫著『不可偷竊』,但是對偷竊者沒有刑罰,那麼,這段條文只是『公民與道德』或『聖經』裡的文字,決不會是『六法全書』中該有的條文。
因此,在合約中有違約罰則是件很重要的事。
不過,會違約的不一定只有對方,我方也可能違約,罰則將來罰到自己怎麼辦?所以,一個正常合理的合約應該是架構在公平和對等的基礎上,但是當提供服務(或產品)的一方沒有把握完整或無瑕疵的完成合約時,有時便會故意設計成有違約條款卻沒有罰則也不連結到解約條款的狀況。
罰則的另一項重點是~對我方的罰則必須註明上限,沒有上限的罰則很恐怖,可能會傾家蕩產賠不完,常見的條文是這樣的:『….違約時須負全部責任….』,什麼叫全部責任?
舉個例子說明,一個賣鞋底的廠商,以美金3元的價格出了2萬雙鞋底給某鞋廠,某鞋廠在加工成鞋子之後以每雙20元外銷價出貨給國外的百貨公司,某百貨公司的零售價是每雙鞋50美元,如果因為鞋底的製造不良最終使用者穿了之後斷底,甚至造成受傷,那麼,沒有限制的賠償將會使鞋底廠的損失是-
受傷者的醫藥費和賠償金+百貨公司沒有賺到的2萬雙鞋子*零售價+鞋廠的2萬雙加工成本和材料費(或者是2萬雙的出廠價)+出口稅捐和運費+自已公司2萬雙鞋底的成本,總金額可能會賠到200萬元以上,也就是說,一個6萬元的交易合約,可以賠到200萬!小一點的工廠,賠一攤就倒閉了。
對於供應方而言,比較理想的寫法是依有瑕疵交付數量比例來罰,而且最高上限不要超過已收的款項,也就是說,最差的狀況就是把跟客戶收來的錢還給他啦!最忌諱的是要概括承擔客戶其他的損失,『其他』就是一個無限大。
違約到最後需要裁決,所以合約最後多會註明涉訟事宜的管轄法院,通常是合約中議價籌碼較高的一方(大部份是甲方)所在地的管轄法院,我方要盡量爭取在我方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在中國大陸簽約時,這個條款更為重要,管轄法院要在對自己有利的地點,設想,如果管轄法院在對方所在地,遇到爭議打起官司來,距離很遠時要飛來飛去出庭,就算對方沒有賄賂走後門,單一個地緣優勢就能讓對方多了幾分贏面。
掌握違約條款和罰則,是掌握合約的第二項重點。